5.就业重要名词解释
日期:2020-05-13 00:00:00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1600

1. 应届毕业生

根据我校学籍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教务部或研究生院对毕业生进行毕业资格审核并获得批准的即为当年应届毕业生。一旦通过了学业资格审核,即使毕业时未能获得相应学历、学位,仍属于当年的应届毕业生,不能随下一届毕业生参加就业。学生如果想作为下一年应届毕业生就业,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期毕业申请并获得教务部门批准。

应届生身份保留两年,两年内无论是否就业,只要具备派遣资格(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保留在原学校,且报到证抬头与档案保管单位一致的毕业生),均为应届毕业生。

  1. 生源地

指考生的来源地。本科毕业生的生源地,是指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如学生入学后户籍所在地发生变更的,在毕业生阶段核实生源信息时,向院系和就业中心出具相关证明。本科毕业后直接攻读研究生的毕业生,其生源地为本科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研究生入学前有工作经历并已经在工作地落户的毕业生,原则上以其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为生源地,如毕业时能明确不回原工作所在地工作的,则生源地确认为本科入学前的户籍所在地。生源地的填写需明确至地级市一级,如重庆市渝中区,河南省焦作市等。

  1. 学制

学生的学制是由招生时确定的,不能根据自己的实际修业年限进行增减。

  1. 专业

学生的专业是由招生时确定的,专业名称不等同于专业方向,须严格按照教务部门的要求确认填报各种表格。

  1. 就业推荐表(毕业生择业推荐表)

就业推荐表是经过学校相关部门审核盖章的用于毕业生就业的正式推荐材料,包含毕业生本人的基本信息,用于京外生源统招毕业生进京落户审批和各地人事主管部门接收毕业生落户审批,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学校在每年9、10月份会统一组织学生填写毕业生择业推荐表,发放致毕业生手中。每人只有一份,毕业生在收到择业推荐表后,可复印多份复印件,保留原件。求职时先使用复印件,如果单位同意解决户档关系,同时本人也愿意到该单位工作,再由毕业生把推荐表原件交给单位。在进京落户审批的过程中,如果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其他人事主管部门发现有两个单位为同一位毕业生申请进京指标,将会冻结该生的审批手续,不给予落户指标。

  1. 报到证

报到证,原称“派遣证”,全称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由教育部印制,北京市教委签发,分上下两联,上联交毕业生本人报到使用,下联由学校装入毕业生档案。报到证是毕业生转移人事档案关系和户口关系的凭证。报到证的用途主要包括:

1)是教育主管部门正式派遣毕业生的凭证;

2)是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的凭证;

3)是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的重要证明;

4)是任何一个合法的人才中心、档案管理机构接收毕业生档案的证明;

5)是用人单位给毕业生落户、接管档案的重要凭证;

6)是毕业生的干部身份证明。

报到证在毕业生毕业两年内,只可申请重新派遣一次(作用于毕业生更换工作单位、毕业生报考公职类相关单位等)。

注:报到证在毕业生毕业两年内有证明毕业生身份证的效力,且报到证丢失无法重新开取,只能补办报到证丢失证明。

  1. 报到证抬头与档案转寄关系

1、未派遣:

档案保留至学校。无报到证,需要派遣时需自行去辽宁省大学生就业局进行派遣,学校不再统一组织派遣。

2、报到证派回原籍:

报到证抬头为各级人才中心或档案保管单位。毕业时毕业生的就业状态为未就业、自愿暂不就业、劳动合同就业、灵活就业、出国、应征入伍等的毕业生,报到证需派遣回生源地,档案均派遣回生源所在地人社部门。此类毕业生具备二次派遣资格。

3、报到证派遣至用人单位:

报到证抬头为用人单位全称。

指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户口档案关系并签署就业协议书,学校在学生毕业时直接将毕业生的户口和档案转至用人单位的一种形式,即“一次性就业”。

派遣直接与“签就业协议”的就业形式相对应,即对签署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采用派遣方式,毕业时发放报到证抬头即为用人单位全称。

毕业时档案派遣至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社部门或档案保管单位,此类毕业生两年内依然具备派遣资格,但二次派遣时,必须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提供带有原单位提供的书面证明,才能进行二次派遣。

8.干部身份

干部身份源于计划经济体制下人事管理的一种制度安排,在有些情况下干部身份与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比如报考公务员,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体制内单位的招聘、录取,以及职称的认定、评定,工龄的审核及提干等均与此有关。

大学生是国家培养的专业人才,属于国家干部身份。报到证就是大学生干部身份的证明。

  1. 高校应届毕业生

在国家公务员考试系统中,有针对“高校应届毕业生”招考的岗位。

高校应届毕业生(文件描述):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择业期内(国家规定择业期为二年)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可按应届高校毕业生对待。

未就业状态:毕业两年内且报到证抬头为: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

通俗解释为:毕业生在毕业两年期间,只要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无论是否签订就业协议,国家人社系统中均为未就业状态。

  1. 毕业生登记表

毕业生登记表分为《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本科生用)与《毕业研究生登记表》(研究生用)。该表由教育部统一制定、北京市教委印制,涉及学生的相关信息及其在校期间的经历,是证明学生从学校顺利毕业的一项重要材料,须归入学生档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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